提价需预先申报的11家企业名单昨天(22日)向社会公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云南省政府批准,对外发布《云南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出调价需事后备案的6类商品和服务品种及其执行范围。同时,详细规定了临时干预的形式和具体申报、备案办法。
11户龙头企业提价要申报
据介绍,《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有四种:限定价差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此次主要采取的是后两种,对云南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相应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需向省发改委调价申报的商品有五类:成品粮加工、食用植物油、乳制品、饲料加工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行业。
涉及全省11户行业龙头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昆明市虹山面粉有限公司的大米和面粉;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和玉溪滇雪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调和油);昆明雪兰牛奶有限公司、昆明海子乳业有限公司、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云南大理东亚乳业有限公司、大理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的纯牛奶;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和昆明黄龙山(饲料)工贸有限公司的猪饲料。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上述企业列入调价申报范围产品的出厂价格,要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送达省发改委。
同时,省发改委还将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猪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和奶粉等6种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列入调价备案目录。
成本增3%以内不得提价
据了解,实施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材料,其中都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企业名称、地点、产权隶属关系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是主要产品、产销量、销售收入、利润和纳税等生产情况;三是现行价格在同行业中的水平、拟调价格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提价幅度及总额、提价后对企业及市场的影响分析等价格情况;四是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等提价理由。
《办法》规定,提价申报商品和服务的提价幅度,以及单位提价额度不得超过成本增长幅度或单位成本增加额;成本增幅不超过3%和生产企业该商品和服务仍有利润时,企业不得申请提价。
《办法》还规定,列入调价备案的批发和零售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发改部门:一次调高价格4%及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及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及以上。
同时,大型超市由超市法人负责备案;连锁经营加盟商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定价的连锁店经营者负责备案。
省发改委解读《办法》
省发改委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以来,云南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的5个月,价格总水平连续超过8%,特别是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涨幅较大。
监测结果显示,去年12月,全省16个州市猪肉、食用油零售价分别上涨超过60%和30%。少数企业乘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群众反映强烈。
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价格法》颁布实施10年,除“非典”期间对特定药品实施过价格干预以外,此次是10年间首次大规模的的临时价格干预,为的是抑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严控涨价连锁反映,消除群众涨价心理担忧。